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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厅是财政经济部下属的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副部级机构,它的前身是1949年1月17日设立的临时外资总局。根据1948年韩美援助协议,美国给韩国提供军政民间物资援助,为了管理美国提供的援助物资,韩国政府专门设立了临时外资总局,同年4月在釜山、仁川两地设立了地方事务所。临时外资总局诞生的根本目的是对援助物资进行管理,促进建国初期经济建设和产业复兴。
1949年12月,临时外资总局改名为外资临时管理厅,同时设立了外资购买处,分别负责外国援助物资的管理和用外汇资金购买物资;1955年2月外资临时管理厅和外资购买处合并为外资厅;1961年10月外资厅改名为采购厅,其业务主要是负责政府所需物资的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厅本厅下设4局20课,同时在汉城设立了中央供应办公室,在汉城、釜山、仁川等地设立了10个地方采购厅,在纽约等地设立了5个海外采购办事处。1999年政府采购厅共有工作人员935名,机构设置及职能如下:
1.政府采购厅本厅(中央机构)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本厅下设4局20科,机构设置及职能如下:
(1)计划和管理官室(Planning
and Management,下设4个办公室)
计划预算:
负责制定、分析、审查、调整政府采购的政策和计划;研究改善政府采购制度以及政府采购的技术、方法。
行政管理:
负责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负责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在韩国的落实与调整(韩国是《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负责发布政府采购的招标公告;宣传政府采购事业。
法制事务:负责政府采购关联法规的制定与修改;负责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诉讼事宜;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审查;对政府采购机关、供应商民愿服务室进行总括管理。
企业会计:
负责政府采购周转金及手续费的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合同款的支付;对各种保证金和负债进行管理;负责政府采购事项的会计决算。
(2)物资备蓄局(Property
and Stockpile Bureau;下设 4个科)
(3)采购局(Procurement
Bureau 5个科)
负责政府所需物资的采购,内部又分设内资采购部门(共3个科)和外资采购部门(共2个科),分别负责利用内资进行的物资采购事项和利用外资的物资采购事项。
(4)工程局(Construction
Contract Bureau 5个科)
负责工程采购业务,主要包括工程采购合同的签定、管理、履行等。
(5)总务科(General
Services Division)
负责一般日常事务的管理。
(6)审计和检查办公室(Audit
and Inspection)
负责对所属机关进行审计和检查,并对审计和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问题作出处理。
2.中央供应办公室(Central supply office,4个科)
负责物资的购买、供给、检查和品质管理,利用外资从国外进口政府所需的物资,备蓄物资的购买,保管和销售,贮藏品的购买,保管和销售,贮藏品的规格管理。
3.地方采购厅(SEOUL等10个地方厅)
负责地方的政府采购事项,包括利用外资进行政府采购,备蓄物资的购买、保管和销售,地方工程采购等事项。
4.海外采购办事处(纽约等5个办事处)
负责对海外市场、价格、供应商的信用调查,收集信息和市场资料,利用外资在当地进行政府采购,解决当地政府采购的索赔事项,负责采购物资的质量验收,监督采购物资的发货装载。
5.电子服务室(http://webser1.sarok.go.kr)
负责招标信息的发布,投标书的接受,供应商资格登记和更新,登记供应商信用信息,提供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等资料。
韩国政府采购的政策与原则
1.符合宏观经济政策的采购原则
政府采购要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调控与物价稳定,增加就业率;(2)积极支援科技型骨干产业;(3)提高预算效率性。
2.透明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
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坚持透明公正的采购原则,通过投标资格事前检查制度防止投标单位相互串通压低标价而确保工程品质,改善标底制度,消除泄露标底导致腐败的可能性等;(2)采购信息全面公开,用因特网提供招标信息;(3)制裁腐败公务员以及一些有不正当行为的企业。
3.经济效率的政府采购原则
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简化行政程序,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2)发展知识经营系统,积极利用EDMS(Electronic
Data Management System)电子文件管理系统。
现行的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
1.采购厅以及其所属机关职制(总统令),实施细则(财经部令):主要规定采购厅及其所属机关各科等设置和职级别定员等,以及各自的职责范围。
2.关于采购事业的法律(法律1994年1月1日颁布,1995年1月1日施行),实施准则(总统令),实施细则(总理令):主要规定政府采购的运营和管理方面的必要事项。
3.基金管理基本法(法律1991年12月31日颁布,1996年6月1日施行):。
4.企业预算会计法(法律1961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实施准则(总统令):对于企业形态运用的政府事业(铁路、通讯、粮食、采购等4个事业,设置特别会计,其收入来充当其支出)
能够维持合理经营和健康发展,统一的规制政府企业的预算和会计。
5.预算与会计法(法律1989年3月31日全文改正、施行),实施准则(总统令):主要对有关国家预算和会计等一般事项作出规定。
6.政府合同法(法律1995年1月5日颁布1995年7月5日施行),实施准则(总统令),实施细则(总理令):规定国家做为合同当事人时有关合同的基本事项、国际招标的范围缔结合同的原则与程序等。
7.特定物品政府合同法准则特例规则(总统令1992年7月22日颁布施行),事务处理特例规则实施国际招标契约的政府合同法实施准则的特例规定。
8.特定采购政府合同法准则特例规定(总统令1996年12月31日颁布,1997年1月1日施行),规则(总理令):为了履行1994年4月15日在马拉喀什签定的国际招标协议,规定为政府合同法实施准则的特例规定。
9.物品管理法(法律1987年11月28日全文改正,1988年5月28日施行),物品管理法实施准则(总统令),物品管理法实施细则(财务部令):国家物品的取得、保管、使用、处分,规定国家物品的使用效率和适当管理等基本事项。
10.物品目录信息的管理利用法律(法律1991年12月27日颁布2001年1月1日施行),
实施准则(总统令) 实施细则(总理令):统一物品分类体系,实现资料收集、分析、整理的编目化,以获得综合系统的物品信息,追求物品的效率的利用管理。
11.关于会计关联从事职员责任的法律(法律1957年7月25日颁布施行),实施准则(总统令):明确规定会计职员的责任,防止违反预算及相关规定,追求会计执行的适当化。
12.采购厅中央供应办公室实验分析细则(总理令1982年8月4日全文改正施行):规定采购厅中央供应办公室受委托实施的实验分析等事项。
13.政府投资机关管理基本法(法律1983年12月31日颁布施行),实施准则(总统令):规定政府投资机关自律、责任经营体制等基本事项,完善投资机关的经营合理化,提高政府出资的效率。
14.WTO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状况
1.内资主要运营制度
(1)对需要机关
(2)采购行政需要日数缩短标准化;过去内部规定的行政需要日数缩短,在采购厅需要物资购买业务处理规定上反映公开规定化1997年5月1日施行。国内招标竞争契约内资以前66天施行以后55天工程从47天到44天。
(3)不良服务免除采购手续费和迟滞赔偿金换给需要机关;超过标准行政需要日数,迟滞赔偿金超过契约保证金,倒闭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等免除采购手续费。1998年16件1,800万元。1998年7月9日开始以前只自治团体、特别会计官署迟滞赔偿金换给需要机关,以后所有机关都返还。1999年7月431件18亿元。
2.对契约供应商
(1)免除投标保证金;现行只免除1年以上营业的法人,扩大可以认定到无故回避所有契约者。施行对于1998年6月15日以后招标公告的购买门槛价50亿元未满的采购。但,价格变动幅度大不稳定品目除外。
(2)扩大创业企业参加采购机会;运用新技术和优秀制品登记窗口,购买物品。1999年7月选定241品目包括民间1,120亿元契约,750亿元供给。
(3)先金(预付款)扩大支付;契约过程中契约者要求时,确保资材和支付劳金目的先金,最大契约金的70%范围内,请求日2天以内支付。1998年1,58
7件2,868亿元。采购厅确认契约者协力企业先金支付与否。
(4)试运转性能履行保证制;纳品时不能确认性能时,代替担?quot;试运转性能履行保证书"废止留保5~10%的合同金制。
(5)需要机关纳品延期时与契约者合意,如果已经完成制造时补填费用。1997年8月1日反映在物品契约特殊条件。
(6)过去审查结果措施上实施一方面减额还收,改善以后归属责任明白时才实施。规格变更时也合同金额增额。
(7)扩大再生和高能量制品购买;总理训令和环境部公告再生复印纸等85品目公共机关使用义务化,以随意或者指名竞争优先购买1998年54
7亿元供给。空调等24个品目采购时,高效率能量制品优先购买。
(8)设备资材分离购买;总理指示团体随意契约或者中小企业之间竞争的5,000万元以上的电梯等工程设备资材与工程分离制度化。
(9)复合工程购买物品共同契约;制造和服务,制造和设置等复合工程共同契约,中小企业容易参与和成本节约。各契约者共同负责履行合同。
(10)购买计划预示制;1986年开始预示品名别购买时期、规格和性能、合同方法、预定数量、金额、需要机关、综合定标使用基准等。以提前公开采购信息,引导企业的稳定计划生产和提高品质。而且国际招标时
40天公告规定可以缩短24天。1999年预示395品名44,73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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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主要运营制度
(1)适格审查制;1993年适用最低价定标以后发生倾销事例,1995年一部分实施适格审查制;1995年至1998年总691件审查件中约38%261件因倾销除外落扎者,结果1999年开始所有工程都采取适格审查制。1999年
5月31日公告适格审查细部基准;最低价和以下附加项目同时评标;施工经验、技术能力、经营状态、信任度等履行能力,投标价格,设计优秀程度、该工程施工计划的适当性,该物品履行能力缺陷与否。一般工程;获得85分以上者,一括工程;委员会审议设计评价头4个业体中获得最高分数者。
(2)招标资格事前审查
在100亿元以上隧道、桥梁、铁路、地铁工程等工程上,确保品质目的对于参加投标希望业体事前综合审查评价施工经验(30分)、技术能力(人力、装备、工法、现场管理能力;35分)、经营状态(35分)、信任度(秩序违反与否±10分)等履行能力,获得60分以上业体赋予参加投标资格。
(3)工程保险
危险度较高的PQ、一括等工程义务适用,在成本上反映保险费契约者自律选定保险公司,该公司着工1月以内提供危险度调查报告书,300亿元以上或者保险率1%以上工程工程率50%前后补充追加提供给采购厅。
(4)防止串通
对串通处罚基准,刑法、建设产业基本法、公正交易法、国家契约法都不同。前三项法法人、个人双罚,刑法2年以下有期徒刑和100万元以下罚金,建设产业基本法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5,000万元以下罚金,公正交易法3年以下有期徒刑和2亿元以下罚金国家契约法对法人1个月~12个月限制参加投标与其他处罚并行。
为了防止招标信息垄断利用,从接受要情书,调查价格,审查结果,定标结果的一系列招标信息完全公开。常时、邮件、现场投标、由采购厅指定投标坐席,违反秩序者审查PQ时扣分等措施。
(5)与地域业体共同都给(承包)和地域限制竞争
义务规定保障地域业体总工程的30%以上承包,审查PQ时在施工经验和技术能力项目10%加分,超过5%时12%加分。1998年总工程2,563件89千亿元中215件16千亿元与地域业体共同都给,其中地域业体承包6千亿元35%规模。未满30亿元工程只参加该现场所在地设置主办事处的业体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6)附带招标制
100亿元以上工程,投标者提供投价算出表上分包额和分包预定者一起记载,防止不公正分包交易。
(7)工程监理
100亿元以上PQ工程由民间专门责任监督,1995年8月以后对外开放,
1999年7月现在国内18个现场由外国监理专门公司监督管理。外国人监督管理技术登记人英国、日本、丹麦、美国、德国、法国等157名,内国人27,007名登记的0.58%规模。不诚实管理者惩罚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采购厅自行监理部门,1997年10月国内最初获得ISO国际品质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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