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政府工程应纳入政府采购


 

 政府工程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是政府采购立法中争论的焦点之一,也是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实践中协调难度较大的一个问题。《政府采购法》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纳入适用范围是合理和必要的。
    一是能够与国际惯例接轨。联合国家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的《政府采购指令》和绝大部分国家、地区都把工程采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我国把政府工程列入政府采购范围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这样为中国走向全球市场奠了基础,同时也赋予了政府采购一个完整的概念。
    二是有利于加强对工程采购的管理。从实践来看,工程采购情况比较复杂,由于设计、资金、变更、甩项和工期要求等诸多因素,一个工程有的不是一次招标或仅靠招标就能全部完成的,有些内容或项目还需要通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而这三种采购方式又不是《招标投标法》规范的内容。所以,将政府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通过多种采购方式的综合运用,较好地弥补了招标采购的不足,使整个工程的采购始终都在规范的动作。这样,既有效地避免了采购中的"暗箱"操作,节约了大量国家资金,又保证了工程的顺利施工。
    三是避免了采购范围的混淆。货物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电力等,这些货物又是工程建设中不可缺少的内容,同时工程建设也离不开必要的服务,有些采购项目是应该列入货物或服务的范围,还是应该列入工程范围,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实际操作中也很难界定清楚,容易出现争议、扯皮,甚至影响采购正常开展,而把政府工程列入政府采购范围,这些矛盾便迎刃而解了。
    四是有利于保护民族产业。按照有关协议,政府采购是在1947年就被排除在关贸总协定之外。因为关贸总协定与世贸组织的核心问题就是要保障贸易自由化,但政府采购不纳入贸易自由化的范畴。现在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并不是强制性的,各国政府可以选择加入,也可以不加入。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采购制度限制了加入WTO之后对外开放的市场范围,这就为保护国内的相关产业提供了可能。中国在加入WTO的谈判中并没有承诺要加入《政府采购协议》,如果我们把政府采购的范围定得很小,受世贸规则支配的范围就相应扩大。目前,我国企业整体竞争力还不是很强,应对国内企业加以适当的保护,而进行保护的重要手段就是尽可能地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将政府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就等于为与工程相关的国内企业划出了一块缓冲地,使一部分产业能够在入世后继续培养自已的竞争力,为将来走向国际市场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是更好地发挥了政府采购在国家政治经济建设中的调控作用。众所周知,政府采购的作用不仅仅是节约资金,它还是反腐倡廉的锐利武器,是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手段,是保护民族产业的有效措施,是落实保护环境、残疾人就业、稳定物价、促进地区均衡发展、推动国际经济合作等政府重大政策目标的有效途径。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中占有很重要的比重,资料表明,政府工程采购占全国政府采购65%左右;山东省有的地区1998年至2000年政府工程采购占全部政府采购的比重达81%。如果把占政府采购份额最大,又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政府工程采购排除在政府采购之外,政府采购的作用将大打折扣,同时也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当前,对政府工程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存在一些不同的看法,认为"把工程纳入政府采购,将给现行管理体制带来混乱"。我们认为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片面性。首先,将政府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部门只是对工程的具体采购环节进行监督,而不是将政府建设工程的所有项目一并承揽。工程建设中的具体事务,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审定、报批、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其次,把工程纳入政府采购,并不是把所有的社会工程都纳入政府采购,而只是把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纳入采购范围。再次,衡量工程是否应该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标准,不应是过去有关规章的规定,而应该看这种界定是否科学和合理,是否符合"三个有利于"的要求。任何改革都是对旧体制的突破,我国已明确发展方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计划经济的东西肯定要改。部门预算、国库单一收付制度等不就是对旧制度的否定吗?推选政府采购制度同样是一场重大的改革,只能让过去的制度服从改革,而不能以其为由阻碍改革的进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