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采购要兼顾经济和社会目标方面,美国的规定很多。一是政府采购要保护本国工业。
美国国会1933年通过了《购买美产品法》,要求联邦政府采购要买本国产品,本国产品的界定实行原产地原则,在美国生产的增值达到50%以上才能算本国产品,不能将进口件组装起来就算本国产品。美国是参加《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对参加协议的成员方,不适用《购买美国产品法》,但对低于开放门槛的价格的项目(货物13万特别提款权,约合17万美元),仍须购买美国产品。二是扶持中小企业,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并给以价格优惠扶持。中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6%以下,小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12%以下。美国依阿华州的政府法规定,每年政府总额10%的合同要授予小企业。小企业的标准为:雇员不足21人、年营业额不足300万美元的企业。小企业须由专门机构认定。实际执行中只有采购额4%至5%的合同授予中小企业。目前对这项规定,执行中有争议。该州还规定,对监狱产品,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
澳大利亚政府采购此类规定比较原则。法律规定,政府从事采购时,要调查了解本国企业的实际竞争力,并通过培训、提供信息等方式,使本国企业有参与政府采购的竞争机会。从海外购买货物的部门必须证明,采购活动中本国供应商得到了平等竞争的机会。在1000万澳元以上重大采购项目中,采购部门须在招标中按《重大项目对现代产业发展影响评估标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列明采购项目对产业发展的影响。《指导意见》中有六项标准:促进资本增值活动,为中小企业提供参与机会,对现有产业发展的影响,促进研究开发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对就业方面的影响。在扶持中小企业方面,法律规定联邦一级采购合同的10%要授予中小企业,并责成联邦财政部对这项规定的落实情况每年进行调查,据1999年度该国财政部的调查,中小企业获得当年合同数的55.1%,占全部合同金额的27.3%。
韩国是政府采购协议的参加国,须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为了保护本国工业,韩国限定了政府采购的开放范围,提高了限额标准,规定42个中央政府部门、15个地方政府部门和20多个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其中,中央政府采购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13万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地方政府部门1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采购、20万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政府投资企业1500万特别提款权的工程、45万特别提款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都须通过国际招标方式进行。
|